公司自成立之初就將設備管理工作放在重要地位,而原設備科科長梁碩,身為設備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,在工作過程中玩忽職守、不作為,未履行本崗位工作內容及要求,導致公司多臺重要生產設備延期未檢測,且在提出離職后未進行工作交接,給我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高達30余萬元。
對應原機 科組長梁碩的所述的行為,隨著總部《獎懲菅理的管理制度》相關法條給出一下會處罰:
1、機械科梁碩生為機械部長,暫未真正履行合同他人上班職責范圍,其本身業務能力暫未盡職盡責集團公司傳遞的上班職位,上班玩忽職守、不予為,基于《獎懲監管監督機制》第5.3.2.3.f條“暫未及時結束重特大安全事故任何,且暫未考慮解決中應措施出現重特大安全事故損耗的,視中應人物形象通過負激勵機制機制”的規定,可處負激勵機制機制500元;
2、標準《工作力裝修協議法》再次十八條再次款規定“嚴重的疏忽、營私舞弊,給選拔人才政府部門帶來重要破壞的,選拔人才政府部門準許緩解工作力裝修協議”的規定,應予梁碩辭退記過。